通过法官财务披露制度加强司法廉正

2017年2月27日--就在不到十年前,有人向司法官员建议,作为维护司法廉正和预防腐败机会的一部分,应该实行披露其资产和其他相关利益及活动的规则和义务,但遭到了极大的怀疑。即使在收入和资产申报系统也适用于法官的那些法域中工作的少数法官中,许多人也不放过任何一个机会抨击这些制度,认为其既具有侵入性又无益于识别资产非法增加或预防利益冲突。

因此,毫不奇怪,2003年制定并 在2006年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核准的《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以及2010年由 司法廉正小组制定的有效实施《原则》的措施,都没有提到财务披露制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多个条款强调必须制订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职人员申报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这些条款,由于《公约》中采用了有关"公职人员"的广泛定义,也适用于司法官员。 《第十一条实施工作指南和评价框架》在2015年由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就如何最好地实施此类财务披露制度提供了进一步指导。

因此,毫不奇怪,该问题在许多法域中获得了关注。世界银行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最近发表的一本追回被盗资产举措出版物-- 《了解公职人员的全部情况:有效披露财务操作指南》公布新的数据表明,在该研究所涉及的161个国家中,超过一半的国家要求法官和检察官披露其收入、财产及其他相关利益和活动。针对最高法院法官,已有近60%的国家要求这样做。

法官本身也不再回避这一辩论。2016年, 国际法官协会在司法体系内促进廉正及打击腐败措施第一研究委员会核准了"申报利益冲突的做法,以及法官避免或申报可能造成预计或实际冲突的与公众事业的关系。"该委员会还明确承认法官财产和收入的公开和非公开登记已在众多国家实行,并同意"这会是个很好的预防腐败的措施"。同时,委员会强调"这样的措施只在具体情况需要时才是可接受的,并且这些措施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称。"

如今正是深入探讨该话题、交流经验并向一些法域学习的好时机。这些法域实行了法官财务披露及类似的披露制度,包括向谁提交披露内容,以及是否或在何种情况下向诉讼当事方、律师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提供所披露的信息。 全球司法廉正网络是即将由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卡塔尔国资助下发起的一项举措,它将为全球法官提供一个独一无二的平台,供其交流良好做法、相互支持和建言、开发工具和编制材料引导司法部门加强司法廉正和预防司法体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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