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公约》的立法

正如《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生效10周年纪念活动共同主席摘要所强调的那样,“各国应确保在国家法律中适当写入对涉及故意、未经授权获取、拥有、使用、转移或运输放射性材料的行为的刑事处罚,还应创造机会与伙伴国特别就这一主题交流信息[……]虽然在国家层面实施《公约》并无单一的正确方式,但其他国家提供的模式[……]可以为国家的实施工作提供指导”。

2020年9月,作为促进普遍加入和有效实施《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工作的一部分,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致函《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所有缔约国,请其提交资料说明实施《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第2条刑事定罪要求的立法的情况。

该信函的例子见这里

以下是收到的信息。请注意,除非另有说明,所有的英译文都是非正式翻译。

阿尔及利亚

  • 伊斯兰历1431年11月26日第10-270号总统令(阿拉伯文、英文、法文

  • 伊斯兰历1435年9月8日第14-195号总统令(阿拉伯文、英文、法文

  • 公报—国际公约和协定、法律和法令、命令、决定、通知、通讯和公告(阿拉伯文、英文、法文

亚美尼亚

亚美尼亚在2020年12月2日的函件中向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表示,《刑法》第217、227、233条反映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第2条的刑事定罪要求。《刑法》还有另外几条也提到涉及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材料的犯罪。
  • 《亚美尼亚共和国刑法》(英文

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亚概况(英文

奥地利

阿塞拜疆

  • 阿塞拜疆概况(英文

巴拿马

巴西

布隆迪

加拿大

智利

哥斯达黎加

古巴

捷克共和国

丹麦

芬兰

德国

危地马拉

伊拉克

意大利

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在2021年1月8日的函件中向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表示,《刑法》第283、284和285条对非法处理、盗窃或敲诈勒索、违反处理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废物和核材料规则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拉脱维亚

黎巴嫩

立陶宛

卢森堡

墨西哥

蒙古

  • 《蒙古打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和恐怖主义法》(英文蒙古文

摩洛哥

尼日尔

瑙鲁

  • 2004年《反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法》 (英文)
  • 《1973年引渡法》 (英文)

挪威

挪威在2020年11月30日的函件中向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表示,挪威为了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修订了其《刑法》第142条,该条确保按照《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第5条的要求,将第2条所列罪行定为刑事犯罪。此外,挪威认识到《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与打击核恐怖主义的其他关键国际法律文书即《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修正案之间的协同作用。挪威在“挪威根据《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正案第14.1条提交的报告”中报告了其立法和监管框架。一般立法包括《安保法》、《刑法》和《引渡法》等法律法规。

葡萄牙

卡塔尔

摩尔多瓦共和国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圣马力诺

沙特阿拉伯

新加坡

新加坡在2020年10月29日的函件中向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表示:
a) 以下法案附件一第一部分第32号中提及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 《2017年引渡(《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通知》(英文
b) 以下法案附件二404A至404G提及2017年《恐怖主义(制止滥用放射性材料)法》所订罪行:
  • 《刑事事项互助法》(英文
c) 以下法律使《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生效,并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 2017年《恐怖主义(制止滥用放射性材料)法》(英文

斯洛伐克

斯洛伐克共和国在2020年12月1日的函件中向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表示,《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在斯洛伐克国家秩序中实施主要依据两项《刑法》修正案(第576/2009Coll.号和第161/2018 Coll.号法案)。在这方面,斯洛伐克共和国着重指出《刑法》的以下条款:
- 第419条第1款(e)项(恐怖袭击)—见《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2款
- 第14条(未遂刑事犯罪)—见《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第2条第3款
- 第20条(共犯)—见《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第2条第4款(a)项
- 第419b条第2款(c)项(以某些形式参与恐怖主义)和第21条(从犯)—见《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第2条第4款(b)项
- 第20条(从犯)—见《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第2条第4款(a)项
- 第3-7条(属地、属人和其他管辖权)—见《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第9条

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

巴勒斯坦国*

  • 巴勒斯坦国概况(英文
* 巴勒斯坦国属于联合国的非会员观察员国。

瑞典

瑞士

瑞士在2020年12月1日的函件中向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表示,瑞士已于2020年10月通过了“2020-2025年行动计划”,以加强辐射安保和安全。该行动计划包括关于适用的法律依据的一章。
  • 1991年3月22日修订的《放射防护法》第43、43a、44条(英文德文
  • 2017年4月26日《放射防护条例》第199条(英文德文
  • 1937年12月21日《瑞士刑法》修订版第226条之二、第226条之三(英文德文
  • 加强瑞士辐射安保和安全的行动计划“Radiss”(法文德文意大利文

泰国

突尼斯

土耳其

土耳其在2020年11月16日的函件中向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表示,对涉及故意、未经授权获取、拥有、使用、转移或运输放射性材料的行为的刑事处罚见以下法律:

土库曼斯坦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美利坚合众国

  • 《美国注释法典》第18卷第2332i条(英文

赞比亚

  • 2005年第16号《电离辐射法》 (英文)
  • 《反恐怖主义扩散法》 (英文)